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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门诊共济保障政策

1.对比原门诊统筹政策,新门诊共济保障政策改革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统筹有什么变化?

一、新政策不设起付线。取消原南京市职工医保原门诊统筹及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

二、提高门诊费用上限。门诊费用支付限额覆盖院门诊慢性病支付限额,并总体提高至1.5万元。

三、实施费用分段保障。费用越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越高;并且适当向基层医疗机构和退休人员倾斜。

2.新门统待遇保障表

人员类别

1000元(含)以下部分

1000元(不含)至5000元(含)部分

5000元(不含)至15000元(含)部分

在职人员

40%

60%

65%

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

45%

70%

75%

70岁及以上退休人员

50%

75%

80%

建国前老工人

95%

3. 新门诊统筹政策合门慢后,原门慢病种如何分类?

原门诊慢性病第三类病种(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颅内良性肿瘤、运动神经元病、骨髓纤维化、肺结核、艾滋病等)纳入门诊特殊病种(门特)范围,享受相关特殊待遇。门特病种由原4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增加至17种。儿童苯丙酮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等4个病种亦纳入门特范围。其余原病种纳入门诊统筹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门特范围表

恶性肿瘤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

系统性红斑狼疮

再生障碍性贫血

血友病

颅内良性肿瘤

骨髓纤维化

运动神经元病

肺结核

严重精神障碍

艾滋病

器官移植术(含造血干细胞)抗排异治疗

儿童苯丙酮尿症

儿童Ⅰ型糖尿病

儿童孤独症

儿童生长急速缺乏症

4.门诊特殊病待遇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吗?

需要。患有南京市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医院医保部门、医保经办窗口领取或至南京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下载《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表》,至具有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资质的医疗机构(36家)医保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享受相关病种待遇。

5.门诊特殊病个人是否需要定点?

需要。参保人员可按相关门诊特殊病相关规定选择3家定点医疗机构及1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本人门诊特殊病种待遇享受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血友病、门诊精神病及门诊艾滋病限选1家定点医疗机构。

6.个人定点机构是否可以变更?

可以。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就医需求变更门特的定点医药机构。变更途径有:①有门特定点变更服务范围的医疗机构办理;②市医保中心柜台办理;③工作日致电市医保中心咨询电话025-86590784办理。

7.门诊特殊病待遇一览表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待遇表

项目名称

确诊后时间

最高限额

个人自付比例

在职

退休人员

70岁以上退休人员

门诊放化疗

每年

15万

8%

5%

4%

针对性药物治疗

每年

10万

辅助检查和用药

每年

2万

 

慢性肾衰竭门诊待遇表

项目名称

补助限额

个人分担比例

在职

退休

70岁以上退休

透析费用

6.9万/年

8%

5%

4%

辅助检查用药费用

1.5万/年

 

人体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表

项目名称

时间

支付限额

个人自付比例

在职

退休

70岁以上退休

抗排异药物治疗

每年

8万元

8%

5%

4%

辅助检查和用药

每年

1万元

 

其他部分门诊特殊病保障

病种

支付限额

支付比例

在职

退休

70周岁以上

血友病

1-10万

92%

95%

96%

系统性红斑狼疮

1万元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颅内良性肿瘤

骨髓纤维化

运动神经元病

肾衰竭非透析

肺结核

精神疾病

按人头包干结算,个人不自付

艾滋病

 

 

审核:医保办

编发:宣传统战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