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性病政策(三)
1、门慢补助限额用完后,费用如何转为门统?
门慢补助限额用完后,从下一笔门慢费用开始直接自动转为门统,不需再办理门统转诊手续(但必须挂门慢号)。门慢病人看非门慢的疾病(如感冒、急性胃肠炎等)或在非门慢定点医院就诊不享受门慢待遇,需按规定办理门统转诊后方可享受门统待遇。
2、能否把多个门慢中的个别病种转移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不能。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是将患者办理过的所有门慢病种进行定点变更和转移,不能只对其中个别病种进行定点变更。
3、门慢患者如何就医,结算时需要注意什么?
门慢患者在医院挂号时须告知挂号人员门慢病种,并挂“门慢号”。结算时请注意发票“医保类型”栏是否有“门慢”字样,如有,则表示该笔费用已进入“门慢”累计;若无“门慢”字样,则表示该笔费用未进入“门慢”累计,应立即办理退费、“医保类型”转换手续。
4、门慢患者住院后是否享受门慢待遇?
门慢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可享受门慢待遇,门慢患者住院后即按住院待遇标准享受补助政策。住院待遇标准见下表。
医疗机构等级 | 费用段及个人分担比例 |
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
在职 | 退休(职) |
一级 | 300元 | 3% | 2% |
二级 | 500元 | 5% | 3% |
三级 | 1000元 | 10% | 7% |
备注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免除起付标准。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个人分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10%。 |
5、一位患者可以同时办理几种门慢病种,可额外享受什么待遇?
一位患者可以同时办理多种慢性病,办理两种及两种(以序号病种为准)以上慢性病,在原最高补助限额基础上增加2000元。如: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两种病种的70岁以下退休患者,可以在原最高补助3000元的基础上增加2000元,即每年补助限额5000元。